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2366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侠,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受疫情影响暂不具备开庭条件为由,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