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13执70号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裕苏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悦购旺浦超市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集团)与被执行人江苏裕苏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苏酒业)、南京悦购旺浦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2019)苏13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判决,裕苏酒业应赔偿苏酒集团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2万元,南京悦购旺浦超市有限公司对其中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裕苏酒业负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
被执行人裕苏酒业于2020年3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已支付赔偿款6万元,后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剩余款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841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汇入3万元。
本院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裕苏酒业银行存款3354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用841元(已拨国库),剩余执行款6.27万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指定帐户。
至此,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申请执行本院(2019)苏13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