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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滁州宾鸿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609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滁州宾鸿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滁州宾鸿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609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宾鸿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555号1号厂房202室。

法定代表人:唐红斌。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宾鸿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韩利 人民陪审员  金 俊 人民陪审员  许 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夏丽丽 书记员黄晨一 附: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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