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13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权冬冬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权冬冬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原告特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特向本院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