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24号原告: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沅江经济开发区辣妹子食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志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粤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尚庄子村胜利路1号。
法定代表人:夏慈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粤联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