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770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7H。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道明,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淑江区***********,公民身份号码为332************534。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道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道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道明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