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638号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B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蜀汉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西来镇寿卧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尹昌义。
被告: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20号3号楼锦绣华庭A座25层2506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燕,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蜀汉春酒业有限公司、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