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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新泰市宏达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991民初475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新泰市宏达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新泰市宏达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475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宏达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楼德镇西营村禹村矿北1.5公里处石禹路东侧(中图石化)。

负责人:王善军,职务: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宏达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现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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