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224号 原告:王旭波,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俊华,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狮雨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华通路86号1梯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2JPHX4P。
法定代表人:蔡佳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帆,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祥,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旭波与被告石狮雨花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王旭波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旭波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旭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旭波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洪春敏) 人民陪审员 (曾信轩)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 员( 林昭 霏)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