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终2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元兰,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办事处和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9MA5XN1UH4E,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法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元兰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3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周元兰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周元兰于2020年12月9日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周元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元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元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