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202民初497号原告:**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要区**手机店,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邓**。
原告**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要区**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