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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高要区蛟塘镇豪记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202民初497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高要区蛟塘镇豪记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高要区蛟塘镇豪记手机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202民初497号原告:**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要区**手机店,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邓**。

原告**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要区**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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