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571号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瑞娟,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瑞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2021年1月12日,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