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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禹城市商贸港艾诺厨具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402民初5719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禹城市商贸港艾诺厨具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商贸港艾诺厨具卫浴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1402民初5719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城市商贸港艾诺厨具卫浴店,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商贸港******楼119/120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K。

经营者:司士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仪猛,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禹城市商贸港艾诺厨具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厨卫公司的代理人欧发达,禹城市商贸港艾诺厨具卫浴店的代理人陶仪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集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卫浴公司,早在90年代初九在卫浴洁具商品上使用“九牧”商标,后又注册了第4044548号“JOMOO九牧”、第1921065号“JOMOO”、第6860453号“九牧”、第11769944号“九牧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龙头、淋浴器、坐便器等卫浴洁具,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原告十分重视品牌维护,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广告宣传,使得“JOMOO九牧”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被告在明知原告“JOMOO九牧”品牌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设广告牌、店招,并在其销售卫浴洁具的商业广告宣传中,肆意使用原告依法享有的商标“JOMOO”或“JOMOO九牧”,损害了九牧厨卫公司的商誉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JOMOO九牧”商标的市场评价降低。

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禹城市商贸港艾诺厨具卫浴店辩称,一、被告没有销售原告商标及类似商标群中所涉及的物品。

原告注册的商标均涉及第11类。

而被告所涉及的厨具为分类中的第21类,两者并非同类商标。

二、被告没有销售原告的产品。

原告证据中所含的“九牧”仅是指商号,并非商标,被告合法销售的,系合肥誉盺九牧电器有限公司的产品,且在产品的显著位置进行了标明。

所有产品上都标注了生产厂家、产地等信息,不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合肥誉盺九牧电器有限公司的营业范围中载明其销售范围为家用电器、厨具、灯具等。

被告从未销售过带有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原告所称的损失根本不存在,其请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原告提到的商标与被告的门头文字具备明显区别,不构成商标近似。

通过比对可以看出被告门头文字“九牧厨具”,仅用黑体进行标注,原告的商标属于字体或字体加,因为字母组合,且字体均为艺术字体,两者有明显的区别,一般人可以明显看出。

四、原告的商标在德州区域乃至山东均不具备知名性,原告本次诉讼有明显的诉讼碰瓷行为。

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即应该行为而获得的收益,也不能证明其自身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提交的证据1-4,拟证明案涉商标的权利人、注册商标类别、继受取得时间、商标有效期,被告无异议。

原告提交的证据5-14,拟证明商标品牌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对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辩称证据5第4044548号驰名商标不能无限制地扩张,证据6-14举办单位与颁奖单位均为非官方单位,无法起到证明其具备显著知名性的作用,不具备社会公信力。

原告提交证据15,拟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对该组证据不认可,辩称被告门头所示“九牧”的书写与原告商标艺术字体与英文具有显著区别,销售产品的范围与原告不属同一类。

被告提交反驳证据1.合肥誉盺九牧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证明被告与该公司有合作关系;

证据2.被告店内照片四张,证明销售产品来源于合肥誉盺九牧电器有限公司和九牧生活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证据3.发货单两份、出库单一份,证明被告与该两家公司进行了货物往来,系合法销售两家公司产品;

证据4.从知识产权网上下载的原告的四个商标的信息,证明该四个商标均属于第11类,而被告所销售的产品与原告所保护的商标并非同一大类。

原告对证据1.营业执照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合肥誉盺九牧电器有限公司并不享有任何九牧的商标权,也未给被告任何商标授权的相关文件,故被告无权就涉案商标进行广告类(店招)的推广使用;

证据2、3的三性均不予认可,且发货单上无任何相关主体签章,也无付款交付账户等交易凭证。

对证据4.商标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在其店招上使用了涉案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被告陈述其经营的并非第11类的产品,但在被告店招明确标识了其同样经营卫浴类产品,而该种使用行为显然会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和误认。

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的特征,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

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5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注册人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澡盆;

便携式土耳其浴室;

浴室装置;

可移动盥洗室;

冲水槽;

卫生器械和设备;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

抽水马桶;

坐便器;

水冲洗设备;

洗涤槽;

水箱液面控制阀;

沐浴用设备;

浴室管子装置;

坐浴浴盆;

洗涤用铜盆;

冲水装置;

浴室隔板;

桑拿浴设备;

龙头;

龙头防溅喷嘴;

防喷溅水管嘴;

管道旋塞(塞子);

暖气装置;

卫生设备用水管;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喷水器;

压力水箱;

水管调制开关;

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

;

地漏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

暖气片;

自来水龙头垫圈;

排水管道设备;

中心暖气散热器;

进水装置(截止),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06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止。

2014年9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并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7日。

2011年1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6860453号“九牧”商标,注册人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防喷溅水管嘴;

龙头防溅喷嘴;

水管龙头;

管道旋塞(塞子);

暖气装置;

暖气装置(水);

水暖装置;

中心暖气散热器;

供暖暖气用增湿器;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卫生设备用水管;

排水管道设备;

压力水箱;

龙头;

自来水龙头垫圈;

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

进水装置;

中央加热设备用膨胀水箱;

水塔;

暖气片;

;

地漏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

水暖装置用管子汽门;

水暖装置用管子水门;

水暖装置用管子水嘴;

水暖装置用管子三通;

水暖装置用管子四通;

水暖装置用管子接头;

水暖装置用管子箍;

水暖装置用管子补心;

蒸汽浴装置;

热气沐浴设备;

澡盆;

浴室隔板;

坐浴澡盆;

坐浴浴盆。

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1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止。

2014年9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921065号“JOMOO”商标,注册人为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水龙头;

压力水箱;

;

地漏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包括汽门、水门、水嘴、三通四通、接头、管子箍、补心);

水管调制开关;

水冲洗设备;

冲水装置;

浴室装置;

水箱液面控制阀;

水净化装置(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为:2003年1月28日至2013年1月27日,2014年9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并经续展至2023年1月27日。

2015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769944号“九牧王”商标,注册人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龙头;

压力水箱;

;

地漏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坐便器;

浴霸;

淋浴间;

卫生器械和设备;

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截止),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25年12月20日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1)第31150号关于第7056075号“久牧JIUMU”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在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为驰名商标。

2020年8月3日,九牧公司的代理人到禹城市商贸港艾诺厨具卫浴店对禹城市商贸港艾诺厨具卫浴店的门头招牌“九牧厨具体卫浴灯饰”及店铺内销售商品、标有“JUOMU”特许经销商的铭牌以及禹城市商贸港艾诺厨具卫浴店工作人员给出的“九牧厨具卫浴灯饰”司士强的名片进行拍摄,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权利卫士APP进行固化,并将视频上传至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证据保全,该中心签发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九牧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及销售卫浴洁具配套产品(水龙头、电子洁具、卫生陶瓷、沐浴房、沐浴屏、五金及配件、五金制品、日用器具等),销售金属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不含煤炭)、橡胶制品、陶瓷制品、智能电子产品等等。

禹城市商贸港艾诺厨具卫浴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司士强。

经营范围为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

灯饰批发兼零售、安装;

五金产品批发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庭审中,禹城市商贸港艾诺厨具卫浴店辩称销售的商品均来源于合肥誉盺九牧电器有限公司和九牧生活电器深圳有限公司,而且销售的不是原告商标核准的第11类。

九牧公司主张从被告的门头店招、店内商品、名片等均显示被告销售了与原告相类似的厨卫产品,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本院认为,九牧公司系第4044548、6860453、1921065、1176994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故九牧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禹城市商贸港艾诺厨具卫浴店并非专门销售九牧公司产品,其在店招标识“九牧厨具卫浴灯饰”,店内使用“九牧”商标对相关消费者会造成是九牧公司产品专卖店的混淆、误认,禹城市商贸港艾诺厨具卫浴店在店招使用“九牧”注册商标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对九牧公司的第6860453号“九牧”注册商标〔即核定服务项目第11类:防喷溅水管嘴;

龙头防溅喷嘴;

水管龙头;

管道旋塞(塞子);

暖气装置;

暖气装置(水);

水暖装置;

中心暖气散热器;

供暖暖气用增湿器;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卫生设备用水管;

排水管道设备;

压力水箱;

龙头;

自来水龙头垫圈;

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

进水装置;

中央加热设备用膨胀水箱;

水塔;

暖气片;

;

地漏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

水暖装置用管子汽门;

水暖装置用管子水门;

水暖装置用管子水嘴;

水暖装置用管子三通;

水暖装置用管子四通;

水暖装置用管子接头;

水暖装置用管子箍;

水暖装置用管子补心;

蒸汽浴装置;

热气沐浴设备;

澡盆;

浴室隔板;

坐浴澡盆;

坐浴浴盆。

〕构成侵权。

九牧公司关于禹城市商贸港艾诺厨具卫浴店未经其授权在店招标识“九牧”,侵害其第6860453号“九牧”注册商标,应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

九牧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经济损失数额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费用,根据九牧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品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性质、期间、过错程度、应诉态度、、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九牧公司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九牧公司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经济损失30000元。

被告的辩称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禹城市商贸港艾诺厨具卫浴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第6860453号“九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禹城市商贸港艾诺厨具卫浴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店招、店内标有“九牧”标识;

二、被告禹城市商贸港艾诺厨具卫浴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共计30000元;

三、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禹城市商贸港艾诺厨具卫浴店负担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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