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159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远恒,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仁旭,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仁旭、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