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10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效新,住亳州市蒙城县,注册号:341622600124650。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效新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