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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荥经龙昌会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4144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荥经龙昌会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荥经龙昌会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4144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经龙昌会百货店,住所地:。

经营者:罗景洋,男,200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会昌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荥经龙昌会百货店(以下简称龙昌会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因被告龙昌会百货店采用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本院依法适用公告送达,并于2020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雅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昌会百货店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雅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龙昌会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眼镜,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

2、被告龙昌会百货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鉴于涉案链接已经删除,原告自愿放弃针对被告淘宝公司的诉请。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BOLON”注册商标(第3192360号)、“暴龙”注册商标(第3186667)商标专用权。

原告生产的自主品牌“BOLON暴龙”太阳镜及光学镜架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BOLON暴龙”商标眼镜在国内同行业市场销量一直名列前茅,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的广告,社会知名度很高,已成为众所周知的高端眼镜品牌。

201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原告注册商标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1月,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龙昌会百货店在淘宝网上大量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眼镜,原告申请公证处保全证据,经进一步调查,原告发现淘宝网系被告淘宝公司开办。

原告认为,被告龙昌会百货店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故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龙昌会百货店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淘宝公司收到投诉材料后,及时确认案涉商品链接已经断开,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

原告雅瑞公司、被告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抗辩理由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

被告龙昌会百货店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

原告雅瑞公司提交的复函复印件,被告淘宝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雅瑞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及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均符合证据采信规则,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权利状态 商标权利人:雅瑞公司;

商标1:第3186667号“暴龙”;

注册类别:9类;

核定使用商品包含光学玻璃、擦眼镜布、眼镜、太阳镜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2003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后经续展至2023年7月6日。

商标2:第3192360号“ 2015年8月10日,国家商标局出具第10055201号“BOL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5)商标异字第0000029606号),认定雅瑞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被控侵权事实 1、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名:小洋海淘,店铺名称:小洋太阳镜折扣店,注册经营者:龙昌会百货店。

2、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名称:暴龙太阳镜男高清偏光墨镜开车驾驶眼镜蛤蟆镜圆脸BL8011可配近视,2019年1月17日公证时显示商品售价215元、累计评论96条、交易成功96笔、已售96件,展示图片显示含“BOLON”标识。

淘宝公司确认上述链接于2020年4月被淘宝公司删除。

3、购买的公证实物状态:太阳镜、塑料包装袋、眼镜盒、眼镜纸盒、商品购物袋、保养说明、眼镜布、机打小票各一份及验光片、螺丝刀、布袋各一个。

其中太阳镜镜片、镜脚、塑料包装袋、眼镜盒、眼镜纸盒、购物袋、保养说明、眼镜布、机打小票上面均印有“BOLON”标识,保养说明、机打小票上面还印有“暴龙”标识。

三、其他事实 雅瑞公司为维权公证购买商品,支出购物费215元,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雅瑞公司系第3186667号“暴龙”和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太阳镜、塑料包装袋、眼镜盒、眼镜纸盒、购物袋、保养说明、眼镜布、机打小票等上面使用的“BOLON”、“暴龙”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前述标识与雅瑞公司第3192360号构成近似商标,后者构成相同商标,且涉案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均包含太阳镜,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雅瑞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及近似商标的商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属于侵犯雅瑞公司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的商品。

龙昌会百货店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属于侵犯雅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涉案商品属于侵权产品,龙昌会百货店在商品名称及展示图片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暴龙”、“BOLON”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龙昌会百货店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雅瑞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雅瑞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鉴于雅瑞公司当庭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荥经龙昌会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第3186667号、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太阳镜;

二、被告荥经龙昌会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184元,被告荥经龙昌会百货店负担3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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