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87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隆威百货商店。
经营者:齐淑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隆威百货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300元,退回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乔雪梅审判员 朱晓英审判员 王时钰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法官助理汪明书记员谷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