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辖终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悠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
法定代表人:黄海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慈溪市悠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悠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4民初2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小天鹅公司据以提起诉讼的是商标注册证、网页宣传截图、可信时间戳证书等证据,从上述证据反映的内容来看,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系悠态公司在网络上宣传并销售洗衣机时使用了“科荣小天鹅”标识的行为,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及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在信息网络上,应当认定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可以由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小天鹅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新吴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慈溪市悠态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悠态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案涉侵权行为的实施及损害结果的发生并非发生在信息网络上,被诉侵权行为系通过网络平台宣传销售洗衣机时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核心在于销售行为,网络系媒介,本案不应认定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本案被告悠态公司住所地和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地均在浙江省慈溪市,本案应由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
本案中,案涉被诉侵权行为系悠态公司在网络上宣传并销售洗衣机时涉嫌侵犯商标权,一审裁定综合案涉商标注册证、网页宣传截图、可信时间戳证书等认定被诉侵权行为系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并无不当。
因被侵权人小天鹅公司住所地属一审法院管辖区域,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亦无不当。
综上,悠态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