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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贤与范县信香百货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9知民初123号
案件名称王明贤与范县信香百货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贤;范县信香百货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知民初123号原告:王明贤,男,199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被告:范县信香百货网店,住所地河南省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杨昌壮。

原告王明贤与被告范县信香百货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明贤于2020年7月27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一万元,又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明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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