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895号原告:郑艳霞,女,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小东门34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礼军,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天使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位。
法定代表人:罗时运,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宏武,广东严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艳霞诉被告开平市天使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艳霞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艳霞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300元,本院退回其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