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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西海岸分公司、大商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1236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西海岸分公司、大商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西海岸分公司;大商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236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职务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西海岸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28号。

负责人:董丽。

被告:大商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街40号15层。

法定代表人:牛钢。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西海岸分公司、大商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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