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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甫与马大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513号
案件名称张贵甫与马大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贵甫;马大鸿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513号原告:张贵甫,男,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盈,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大鸿,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0****250。

原告张贵甫与被告马大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多功能台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张贵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贵甫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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