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2952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淮上区永琴日化商行,经营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3333号义乌国际商贸城二层C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0MA2QX4806F。
经营者:徐梅光。
被告:蚌埠市淮上区梅光日化商行,经营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3333号义乌国际商贸城二层C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0MA2QXWXA35。
经营者:王伟龙,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湖沧社区湖沧。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淮上区永琴日化商行、蚌埠市淮上区梅光日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