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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郑增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7民初14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郑增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郑增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初14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增余,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增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准予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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