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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三穗县怀仁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106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三穗县怀仁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怀仁大药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06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宜,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穗县怀仁大药房,经营场所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府政东路66号。

经营者:陈远春。

本院在审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三穗县怀仁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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