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知民初30号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51284732E。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塔区XX城南农机配件。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XX镇XX楼“农机配件”门市部。
经营者:刘克明。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区XX城南农机配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