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73号 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一村工业区凤凰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晖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仪,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豪仕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尚宝****** 法定代表人:叶孝昔,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豪仕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