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5898号 原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142号23幢5114-54室。
法定代表人:孙鹏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世纪佳缘婚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甲1号楼23层2304户。
法定代表人:朱梦珊。
原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世纪佳缘婚恋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