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终10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庄燕鹏,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湘渊,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梅明,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晋江市百路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永成路。
法定代表人:王顺林,董事长。
上诉人庄燕鹏因与被上诉人晋江市百路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初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庄燕鹏于2020年7月1日以双方欲庭外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庄燕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庄燕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庄燕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伟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欧群山 书 记 员 江 菲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