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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区快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147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区快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快乐购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47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快乐购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园艺文化街17-2号,经营者:桑忠好。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快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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