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206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市石坝镇世纪华联购物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
经营者:刘怀青。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光市石坝镇世纪华联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