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2652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42168,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长安叶蓓蕾食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1X1ALY3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金惠西路201号。
经营者:叶蓓蕾,女,199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与被告惠山区长安叶蓓蕾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华联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此款已由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