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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米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324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米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米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袁双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米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矮岭冚村莲峰新路8号4栋3楼。

法定代表人:林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曙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书慧,广东广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3号清华紫光科技园5层。

法定代表人:童永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华勇,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袁双全,男,汉族,1982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帆,广东广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书慧,广东广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米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米町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麦格米特公司)、原审被告袁双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粤03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8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

上诉人米町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曙光、梅书慧,被上诉人麦格米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良、廖华勇,原审被告袁双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帆、梅书慧均参加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米町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米町源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并由麦格米特公司负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本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稳压二极管和隔直电容是串联方式,且涉案专利中IGBT管的发射极接地方式为直接接入,但被诉侵权产品在发射极与电源地之间加上了一个电流采样电阻R161,IGBT管的发射极不直接与电源地相连接,上述二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不相同亦不等同,被诉产品技术特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2.被诉侵权产品系从第三人采购组装,价格利润均低,且已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即使构成侵权,原审判赔过高。

综上,请求依法改判。

麦格米特公司辩称:从原审判决附图可知,被诉侵权产品稳压二极管和隔直电容是并联,与专利相关技术特征相同;

采样电阻不是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且在IGBT的发射极与电源地之间是否放置电源采样电阻R161对IGBT驱动电路的工作不产生任何影响,二技术特征相同。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赔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袁双全述称:同意米町源公司意见。

麦格米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麦格米特公司起诉请求判令米町源公司、袁双全:1.立即停止对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销售及生产,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专用模具;

2.赔偿麦格米特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64825元(其中经济损失100万元,律师费6.3万元,公证费1825元);

3.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麦格米特公司在本案请求保护的专利权的法律状况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可产生关断负压的IGBT驱动电路”,其申请日为2011年10月10日,于2012年9月5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112038××××.2,发明人及专利权人为麦格米特公司。

该专利已经缴纳最近一次年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7日为涉案专利权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该报告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8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权利要求1-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18年1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米町源公司对涉案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381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二、麦格米特公司指控米町源公司、袁双全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的事实 麦格米特公司提交袁双全的身份证、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离职申请表、工作证明等证据证明:2006年7月23日,袁双全入职麦格米特公司从事“开关电源设计”工作,于2013年10月31日离职。

麦格米特公司据此主张袁双全熟悉涉案专利的核心技术,具备向米町源公司泄密的条件。

2017年11月10日,麦格米特公司与案外人深圳市怡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怡远公司)签订《委托购买合同》,委托该公司向米町源公司购买微波电源和通讯模块产品。

同月22日,怡远公司与米町源公司签订《订购合同》,向米町源公司购买名称为“微波电源(1.5KW)”、型号为“MP1300”的产品5个,单价为1350元;

名称为“微波电源(1KW)”、型号为“MT-1500W-F”的产品5个,单价为490元;

名称为“微波电源(1KW)”、型号为“MP1300”的产品2个,单价为900元;

名称为“通讯模块”、型号为“SM.SN.2000.1”的产品2个,单价为300元,以上产品购买金额共计11600元。

该《订购合同》还约定收货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擎天华庭一楼(雷啸崔英浩)”。

米町源公司向怡远公司开出上述货品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11600元。

同月22日,麦格米特公司向怡远公司转账支付了货款11600元和劳务费2400元。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2017)深证字第170656号、170657号、170658号、169930号、169931号、169932号公证书证明,2017年11月17日,在公证员胡某和公证人员林某监督下,麦格米特公司代理人雷啸收取了两个包裹,其中一个包裹装有微波电源六个、通讯模块两个、安能MiNi小包物流条码单(号码:220××××00020002)、《东莞市米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单》,另一个包裹装有微波电源六个、安能MiNi小包物流条码单(号码:220××××00020001)。

雷啸对上述两包裹外包装、快递详情单、包裹内的物品以及附随单据进行了拍照,将所拍照片作为公证书的附件。

之后,公证处对包裹内的相关产品进行了封存。

麦格米特公司当庭提交了三个公证保全产品实物,分别为直流高压电源(外观为黑色、型号为MT-1500W-F)、高效率工业微波专用开关电源(外观为银色、型号为MP1300)、高效率工业微波专用开关电源(外观为黑色、未标注型号)。

此外,公证处还封存有米町源公司加盖发货专用章的送货单一张。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上述三个公证保全产品与米町源公司送货单上所列产品的对应关系如下:直流高压电源即送货单上序号2名称为“风冷型”的产品;

银色高效率工业微波专用开关电源即送货单上序号1名称为“11.5KW密闭型”的产品;

黑色高效率工业微波专用开关电源即送货单上序号3名称为“1KW密闭型”的产品。

麦格米特公司将上述三款产品中的前两款产品外壳打开之后可以看到:直流高压电源包括电路板、风扇等组件,在电路板顶端印有编号SM.SY2000M.1;

银色高效率工业微波专用开关电源中的电路板浸在油中,在电路板顶端印有编号SM.SY2000M.2。

通过另一款产品黑色高效率工业微波专用开关电源上的小窗口,可以看到其中的电路板。

双方当事人均确认银色高效率工业微波专用开关电源和黑色高效率工业微波专用开关电源的电路板是相同的,三款电源产品电路板的电路图均是相同的。

麦格米特公司明确三款电源产品的电路板即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麦格米特公司将前述直流高压电源的电路板用烙铁进行拆解后可以看到电路板上印制有网址www.××××及139××××6409、136××××1978字样。

麦格米特公司主张136××××1978为袁双全的手机号码,故上述被诉侵权产品由袁双全与米町源公司共同制造,由米町源公司许诺销售及销售。

米町源公司称上述三款电源中的电路板是其向案外人深圳市虹天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虹天扬公司)购买并加装外壳后销售的,其并未制造涉案被诉产品。

袁双全确认136××××1978为其手机号码,但否认参与被诉产品的制造行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2018)深证字第25648号公证书证明,2018年1月30日,在公证员胡某和公证人员林某监督下,麦格米特公司代理人雷啸使用公证处电脑桌面上的360浏览器进入互联网,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www.××××登录该网站后,网页抬头显示“东莞市米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页面正中显示“变频微波电源”“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等字样。

再点击“产品中心”下拉菜单中的“微波电源”进入下一页面,分别点击“变频工业微波电源(风冷型)”“变频工业微波电源(压铸铝…”“变频工业微波电源(油冷型)”“微波电源控制器”后,对所进入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上述页面均显示了相关电源产品的图片。

在上述公证保全的网页左侧“联系我们”项下可见“联系人:林先生余先生”“手机182××××8363&158××××3466”“地址:广东省东莞市矮岭大岭山镇冚村莲峰新路8号4栋3楼”等信息。

麦格米特公司提交其述称系对米町源公司生产线所拍摄的照片4张。

麦格米特公司依据上述证据证明米町源公司拥有强大的生产能力,其实施了制造以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米町源公司否认前述公证网站系其公司网站。

2018年1月,麦格米特公司与怡远公司签订《委托购买合同》,委托该公司向米町源公司购买微波电源产品。

同月15日,怡远公司与米町源公司签订《订购合同》,向米町源公司购买名称为“微波电源(1KW)”、型号为“MT-1500W-F”的产品4个,单价为490元;

名称为“微波电源(1KW)”、型号为“MP1300”的产品4个,单价为900元,以上产品购买金额共计5560元。

该《订购合同》还约定收货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擎天华庭一楼(雷啸崔英浩)”。

米町源公司向怡远公司开出上述货品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5560元。

同月24日,麦格米特公司向怡远公司转账支付了货款5560元和劳务费1200元。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2018)深证字第19228号、19229号、19230号、19231号、19232号、19233号公证书证明,2018年1月24日,在公证员胡某和公证人员林某监督下,麦格米特公司代理人雷啸收取了两个包裹,其中一个包裹中装有微波电源四个、速尔快递条码单[号码:5109906064(A)]、《东莞市米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单》,另一个包裹中装有微波电源四个、速尔快递条码单[号码:880××××6040]。

雷啸对两个包裹外包装、快递详情单、包裹内的物品以及附随单据进行了拍照,将所拍照片作为公证书的附件。

之后,公证处对包裹内的相关产品进行了封存。

麦格米特公司当庭提交了一个名称为“1kw黑色压铸铝变频电源”的公证保全产品实物。

此外,公证处还封存有米町源公司加盖发货专用章的送货单一张。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上述“1kw黑色压铸铝变频电源”产品与前述(2017)深证字第170656-170658号、169930-169932号公证书公证保全的“黑色高效率工业微波专用开关电源”为同一产品。

麦格米特公司将上述产品的外壳打开之后,可见一块电路板,其上印制有网址www.meetingpower.cn及电话182××××8363、158××××3466字样。

麦格米特公司明确该电路板即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麦格米特公司主张上述被诉侵权产品由米町源公司、袁双全共同制造,由米町源公司许诺销售及销售。

米町源公司认为被诉侵权电路板上的网址www.××××与其网址www.××××不同,故不确认该网址系其所有,亦不确认电路板上的电话号码为其员工所使用。

米町源公司称上述电路板是其向案外人虹天扬公司购买并组装后销售。

袁双全否认参与被诉产品的制造行为。

2017年7月25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受麦格米特公司委托,向米町源公司发出《律师函》称:米町源公司的油浸风冷电源和普通风冷及油冷电源无论在外形上还是内部结构上,均与麦格米特公司专利产品存在高度近似性,涉嫌侵犯麦格米特公司专利权。

麦格米特公司在该函件中所列举专利包括了涉案专利,将该专利的名称、申请号、公告号、公告日及授权公告页中的摘要附图附于函件中。

麦格米特公司向米町源公司发出停止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警告,声明如若该司不停止侵权,麦格米特公司将依法追究该司的侵权责任。

麦格米特公司用于邮寄该函件的特快专递EMS收件人为“林强/余发”,单位名称为“东莞市米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广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经麦格米特公司查询,邮寄该份函件的特快专递已于2017年7月26日被投递并签收,签收人显示“他人收”。

米町源公司否认收到上述函件。

三、麦格米特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比对情况 (一)麦格米特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 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涉案专利权共计八项权利要求。

其中,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其余权利要求均为从属权利要求。

麦格米特公司当庭明确请求保护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

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可产生关断负压的IGBT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驱动信号整形放大电路、IGBT管、降压电路和充电电路,所述驱动信号整形放大电路的信号输入端外接驱动信号,驱动信号整形放大电路的电源输入端外接电源正极和电源地;

所述的降压电路包括隔直电容和稳压二极管,所述的隔直电容与稳压二极管并联,所述稳压二极管的阴极接驱动信号整形放大电路的信号输出端,阳极接IGBT管的门极;

IGBT管的发射极接所述的电源地,充电电路的一端接IGBT管的门极,另一端接IGBT管的发射极。

麦格米特公司将权利要求1分解为如下八项技术特征:A.一种可产生关断负压的IGBT驱动电路;

B.包括驱动信号整形放大电路、IGBT管、降压电路和充电电路;

C.所述驱动信号整形放大电路的信号输入端外接驱动信号;

D.驱动信号整形放大电路的电源输入端外接电源正极和电源地;

E.所述的降压电路包括隔直电容和稳压二极管;

F.所述的隔直电容与稳压二极管并联;

G.所述稳压二极管的阴极接驱动信号整形放大电路的信号输出端,阳极接IGBT管的门极;

H.IGBT管的发射极接所述的电源地,充电电路的一端接IGBT管的门极,另一端接IGBT管的发射极。

米町源公司、袁双全对麦格米特公司的上述技术特征分解不持异议。

(二)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权的技术特征比对情况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涉案被诉侵权电路板的电路图如下: 麦格米特公司认为被诉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构成相同侵权: 1.被诉产品是一种可产生关断负压的IGBT驱动电路,对应涉案专利权技术特征A;

2.被诉电路包括驱动信号整形放大电路、IGBT管、降压电路和充电电路,对应涉案专利权技术特征B;

3.驱动信号整形放大电路的信号输入端外接驱动信号,对应涉案专利权技术特征C;

4.驱动信号整形放大电路的电源输入端外接电源正极和电源地,对应涉案专利权技术特征D;

5.降压电路包括隔直电容和稳压二极管,对应涉案专利权技术特征E;

6.隔直电容与稳压二极管并联,对应涉案专利权技术特征F;

7.稳压二极管的阴极接驱动信号整形放大电路的信号输出端,阳极接IGBT管的门极,对应涉案专利权技术特征G;

8.IGBT管的发射极接所述的电源地,充电电路的一端接IGBT管的门极,另一端接IGBT管的发射极,对应涉案专利权技术特征H。

米町源公司、袁双全对麦格米特公司前述比对意见中的1-7以及比对意见8中的后半部分不持异议,但对于涉案专利权技术特征H中“IGBT管的发射极接所述的电源地”与被诉产品技术特征比对持有异议。

米町源公司、袁双全认为,被诉产品IGBT管的发射极不直接与电源地相连接,在IGBT的发射极与电源地之间加上了一个电流采样电阻R161,因此,被诉产品技术特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而且,从工作原理的角度而言,IGBT管的发射极也不能直接与电源地相连接,否则整个产品就无法工作。

当庭播放对此制作的实验小视频,据此证明:在IGBT的发射极与电源地之间必须加上一个电流采样电阻R161,方可保证电源产品正常工作。

麦格米特公司亦提交其制作实验小视频作为反证。

麦格米特公司认为,被诉产品加了电流采样电阻R161并非为电源产品正常工作,而是为后面的采样电路能够正常工作。

但采样电路并不是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该电流采样电阻R161可以放在产品中的其他位置,在IGBT的发射极与电源地之间是否放置电流采样电阻R161对IGBT驱动电路的工作不产生任何影响。

四、麦格米特公司维权支出情况及麦格米特公司诉请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针对麦格米特公司公证取证的微波电源产品电路板上的变压器,麦格米特公司还另行提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号为(2018)粤03民初5号。

麦格米特公司提交了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5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为本案及上述关联案件共计支付公证费7851元的公证费发票。

麦格米特公司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案一审律师费为35000元,二审及执行阶段(如有)律师费为28000元。

麦格米特公司就其诉请米町源公司、袁双全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计100万元没有提供计算依据,其自行制作了《销售损失情况说明》,通过对其历年销售数据的分析,得出因米町源公司低价倾销被诉产品的行为造成麦格米特公司经济损失达9918289.16元的结论。

麦格米特公司请求原审法院参考上述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五、米町源公司、袁双全的抗辩情况 (一)米町源公司的抗辩主张 2017年6月28日,米町源公司与虹天扬公司签订了编号为MU906758《购销合同》,向该司购买240片“微电子组件电源300W-5V”、204片“电源板LTP200W”、1片“电源板LTP200W小板”共三款产品,产品单价分别为175元、113.5元、96元。

同年7月3日,米町源公司与虹天扬公司签订了编号为GS157898《购销合同》,向该司购买型号为“SM.SY2000M.2”的驱动板产品,产品单价为160元,购买数量为20片。

同月4日,虹天扬公司开具了《收款收据》,载明收到米町源公司货款3200元。

2017年8月2日,虹天扬公司出具了该批货物的《送货单》。

同年7月5日,米町源公司与虹天扬公司签订了编号为GS1878909《购销合同》,向该司购买型号为“SM.SY2000M.1”的驱动板产品,产品单价为330元,购买数量为35片。

同月8日,虹天扬公司开具了《收款收据》,载明收到米町源公司货款11550元。

同月25日,虹天扬公司出具了该批货物的《送货单》。

上述三批货物金额总计8万元,米町源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3日和9月13日向虹天扬公司转款24000元和56000元。

2017年9月20日,虹天扬公司开具了上述第二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年8月17日,虹天扬公司开具了上述第三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1月25日,虹天扬公司就上述第一批货物中的240片“微电子组件电源300W-5V”产品开具了金额为42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此,米町源公司主张,麦格米特公司在2017年11月17日公证保全的电源产品中的电路板即编号为SM.SY2000M.1、SM.SY2000M.2的驱动板的PCB板,系其与虹天扬公司分别签订GS1878909号、GS157898号《购销合同》购买后,再由米町源公司将前述驱动板与其他配件如风扇、电线等组装后并加装外壳形成微波电源产品,因此,米町源公司主张被诉侵权电路板具有合法来源。

就前述《购销合同》中所出现的“驱动板”,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系PCB电路板、焊接在PCB板上的阻容元件、半导体和变压器的总称。

(二)袁双全的抗辩主张 2016年11月12日,袁双全入职广州视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该司签订了工作期限自入职起至2019年11月11日的《劳动合同》。

袁双全主张鉴于其系微波电源制造业从业人员,其手机号码在行业内是公开的,但其并未参与制造涉案被诉侵权产品,麦格米特公司仅凭涉案电路板上印有其手机号码即指控其侵权不能成立。

退一步而言,即使该电路板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由于电路板上还印有广州视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址,侵权行为也是广州视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为,其仅系该司员工,故与被诉事实无关。

六、其他事实 (一)麦格米特公司自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米町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米町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14日,其成立时的股东为林祥、**国、马金安,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

因米町源公司股东**国与袁双全的户籍地同为江苏省高安市,麦格米特公司主张袁双全的妻子与**国为兄妹或者姐弟关系。

米町源公司、袁双全对麦格米特公司该主张予以否认。

(二)2018年12月,北京高准华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麦格米特公司委托,对米町源公司出具《标准信用报告》。

该报告中载明米町源公司“…资金实力较差,近两年的收入也较低,2017年只有两百万元,总体市场竞争力不强”,麦格米特公司结合米町源公司网站显示该司仅有涉案微波电源一类产品,据此主张上述两百万元均为米町源公司经营涉案产品的所得。

(三)麦格米特公司提交其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与济南鑫泓微波设备有限公司等四家案外人签订的销售名称为“微波炉/WEPEX”的《工业品买卖合同》。

麦格米特公司述称该证据可以证明其已将涉案专利产品应用于生产经营,且该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四)在(2018)粤03民初5号案中,麦格米特公司诉请判令米町源公司、袁双全:1.立即停止对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销售及生产,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专用模具;

2.赔偿麦格米特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64825元(其中经济损失100万元,律师费6.3万元,公证费1825元);

3.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对本案和上述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 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所反映的技术特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A-H完全相同的技术特征,应当认定被诉产品技术方案落入了麦格米特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相应的,被诉产品属于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现有证据不能直接推定袁双全具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能力与意愿,不足以证明袁双全系该产品的制造者之一。

米町源公司未经涉案专利权人的准许,以经营为目的,许诺销售、销售侵犯麦格米特公司专利权的“风冷型”直流高压电源及银色“油冷型”高效率工业微波专用开关电源产品的电路板,应当依法停止该侵权行为。

但米町源公司能够证明上述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米町源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麦格米特公司专利权的黑色“油冷型”高效率工业微波专用开关电源(1kw黑色压铸铝变频电源)产品的电路板,应当依法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性质,被诉侵权产品价值、对微波电源产品利润贡献率以及其他具体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原审法院判决:一、米町源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方式侵害麦格米特公司名称为“一种可产生关断负压的IGBT驱动电路”、专利号为ZL20112038××××.2之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二、米町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麦格米特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5万元;

三、驳回麦格米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米町源公司负担2900元,由麦格米特公司负担2900元。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米町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

一、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根据一审庭审以及二审询问的情况,技术比对的争议焦点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隔直电容与稳压二极管并联”“IGBT管的发射极接所述的电源地,充电电路的一端接IGBT管的门极,另一端接IGBT管的发射极”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双方当事人对于被诉侵权产品其它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其它相关技术特征相同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米町源公司上诉提出,本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稳压二极管和隔直电容是串联方式,涉案专利中IGBT管的发射极接地方式为直接接入,但被诉侵权产品在发射极与电源地之间加上了一个电流采样电阻R161,IGBT管的发射极不直接与电源地相连接,上述二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不相同亦不等同。

麦格米特公司则认为,从原审判决附图可知,被诉侵权产品稳压二极管和隔直电容是并联,与专利相关技术特征相同;

采样电阻不是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且在IGBT的发射极与电源地之间是否放置电流采样电阻R161对IGBT驱动电路的工作不产生任何影响,二技术特征相同。

经审查,本院认为,关于“隔直电容与稳压二极管并联”技术特征:串联,指几个电路元件沿着单一路径互相连接,每个节点最多只连接两个原件,以串联方式连接的电路称为串联电路。

并联,指将两个同类或不同类的元件、器件等首首相接,同时尾尾亦相连的一种连接方式,通常指电路中电子元件的连接方式,即并联电路。

本案中,原审法院对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以文字和图片方式进行了查明,从其附图可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稳压二极管和隔直电容是以并联方式连接的电路,与涉案专利“所述的隔直电容与稳压二极管并联”技术特征相同。

关于“IGBT管的发射极接所述的电源地,充电电路的一端接IGBT管的门极,另一端接IGBT管的发射极”技术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如前所述,涉案专利所述“IGBT管的发射极接所述的电源地”技术特征中并未限定其接地方式是直接连接还是间接连接,米町源公司将专利说明书附图中有关直接接地的实施例用于限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接地方式必须是直接连接,与本案基本事实不相符。

在依法确定涉案专利“IGBT管的发射极接所述的电源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基础之上,麦格米特公司抗辩认为采样电阻不是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成立。

由此,根据技术比对的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与涉案专利“IGBT管的发射极接所述的电源地”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

据此,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米町源公司上诉提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二、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米町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麦格米特公司未能提供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等证据,且米町源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查清,专利许可使用费亦难以确定,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1.麦格米特公司涉案专利权类型为实用新型专利权;

2.米町源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包括制造、许诺销售及销售侵权;

3.侵权产品系电路板,应考虑电路板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微波电源产品利润中的作用;

4.麦格米特公司支出的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维权合理支出;

5.本案与关联案件所涉专利对整套微波电源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各自相应的技术贡献率。

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上述具体情况酌定赔偿数额恰当,应予维持。

米町源公司上诉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系自他人处采购,所获利益较低,且已停止侵权行为,因此原审判赔过高。

经审查,综前所述,原审法院在酌定本案赔偿数额时已经综合考虑本案的侵权行为性质和具体情节,酌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该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米町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东莞市米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李自柱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郑文思 书记员薛伟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324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唐小妹、李自柱 法官助理:郑文思 书记员:薛伟聪 裁判日期 2020年7月7日 涉案专利 专利号为 ZL20112038××××.2、名称为“一种可产生关断负压的IGBT驱动电路”的实用新型专利 关键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

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米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袁双全。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一、被告东莞市米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方式侵害原告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可产生关断负压的IGBT驱动电路”、专利号为ZL20112038××××.2之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东莞市米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5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法律问题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裁判观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涉案专利所述“IGBT管的发射极接所述的电源地”技术特征中并未限定其接地方式是直接连接还是间接连接,米町源公司将专利说明书附图中有关直接接地的实施例用于限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接地方式必须是直接连接,与本案基本事实不相符。

在依法确定涉案专利“IGBT管的发射极接所述的电源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基础之上,麦格米特公司抗辩认为采样电阻不是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成立。

由此,根据技术比对的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与涉案专利“IGBT管的发射极接所述的电源地”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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