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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伯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5刑初766号
案件名称刘伯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伯友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5刑初76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伯友,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

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亮、蔡泽杰,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20]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伯友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满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伯友及其辩护人蔡泽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伯友于2019年11月与同案人朱某(另案处理)达成协议,出资接手原由朱某经营的海珠区长江(中大)服装辅料广场某自编号店铺,并接手了朱某库存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248810个,准备用于销售。

2019年12月2日,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铺查获,并当场在刘伯友的商铺内以及位于海珠区新港西路某仓库查获非法制造的“PUMA”等13个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合计248810个,经鉴定,均为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刘伯友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刘伯友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刘伯友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伯友的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

惟被告人刘伯友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伯友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伯友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伯友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据此提出请求对被告人刘伯友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伯友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涉案物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批(详见扣押清单),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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