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3582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系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苏劼,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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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城关区新广武通讯商城凌凯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新广武通讯商城二楼216号。
经营者:张拥军。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城关区新广武通讯商城凌凯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