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713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6号龙迪产业园A栋一至六楼。
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华辉通讯商行,经营场所管城回族区东三马路152号15号楼一层8号9号,经营者:焦明辉。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华辉通讯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