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460号之一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
被告:乐陵市董湘江服装门市部。
被告:石家庄金宝元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保定郎牌皮具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杨欣。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市董湘江服装门市部、石家庄金宝元商贸有限公司、保定郎牌皮具制造有限公司、杨欣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案件申请费1270元,共计277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