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342号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劲松,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龄琼,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狮市城南五交器材店,工商登记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群英南路260号。
实际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群英南路248号。
经营者:王美良,女,汉族,1970年5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世钻,男,汉族,1998年5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系王美良之子。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城南五交器材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7月28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