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终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1-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301249J。
法定代表人:秦志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琪,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路769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4362699U。
法定代表人:畅育科,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绍梅,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焕军,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期间,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