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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新晓、苏州悠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章莹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执265号之一
案件名称胡新晓、苏州悠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章莹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新晓;苏州悠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章莹莹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2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新晓,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苏州悠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扬华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302299677。

法定代表人李帮松。

被执行人章莹莹,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胡新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8206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62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苏州悠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章莹莹就其中15000元连带赔偿责任已履行完毕。

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州悠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发出了失信并限制高消费。

因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1执2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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