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4民初1629号原告:金湖县金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金南镇卞塘集镇油田路82号。
法定代表人:陈从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秀梅,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苏明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龙虬镇一沟村十一组。
经营者:周汝明,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原告金湖县金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苏明机械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金湖县金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湖县金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920元,由原告金湖县金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