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1741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1栋3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协美优品贸易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三联社区龙景三区联布北路6-1号(104)。
经营者:陈晓婵。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协美优品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