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7知民初2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子湖区东沟镇百家福超市,经营场所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珍珠大道。
经营者:陈盛晓。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子湖区东沟镇百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