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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海阳市告囊电子商务服务部、宝爱贸易(青岛)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298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海阳市告囊电子商务服务部、宝爱贸易(青岛)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海阳市告囊电子商务服务部;宝爱贸易(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298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UK)。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告囊电子商务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开发区海裕路毛衫产业创新园。

经营者:何朋。

被告:宝爱贸易(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李家河204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金甲琪,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何朋、被告宝爱贸易(青岛)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提交申请,以涉案侵权店铺主体系海阳市告囊电子商务服务部为由,要求变更被告何朋为被告海阳市告囊电子商务服务部,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海阳市告囊电子商务服务部、被告宝爱贸易(青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对被告海阳市告囊电子商务服务部、被告宝爱贸易(青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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