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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sonTechnologyLimited(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与追觅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沧州智联万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民辖95号
案件名称DysonTechnologyLimited(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与追觅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沧州智联万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DysonTechnologyLimited(戴森技术有限公司);追觅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沧州智联万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辖95号 原告:DysonTechnologyLimited(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威尔特郡马姆斯伯里泰特伯里希尔。

授权代表:SimonJosephForrester。

被告:追觅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804-8。

法定代表人:俞浩。

被告:沧州智联万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辛店镇卜寨村。

法定代表人:徐攀峰。

原告DysonTechnologyLimited诉被告追觅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被告沧州智联万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DysonTechnologyLimited起诉请求:一、判令追觅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41032××××.5,名称为“手持式器具”的发明专利权,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吹风机产品;

二、判令追觅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立即销毁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设备、模具及工具,销毁库存被控侵权产品的成品、半成品;

三、判令沧州智联万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41032××××.5,名称为“手持式器具”的发明专利权,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吹风机产品;

四、判令追觅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沧州智联万物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购买样品费等合理费用);

五、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享有ZL20141032××××.5“手持式器具”专利权。

原告是DysonSupersonicTM吹风机的开发者,该系列产品是原告经过多年的研发并投入大量资金而开发出来的成果。

为了保护对该产品系列所拥有的技术、外观设计,原告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申请戴森DysonSupersonicTM吹风机相关的专利。

2014年7月7日,戴森技术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手持式器具”的发明专利。

该申请于2018年6月29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141032××××.5。

该专利持续维持,至今有效。

涉案专利涉及头发护理器具,其权利要求3为:“一种头发护理器具,包括体部:从流体入口延伸穿过体部到流体出口的流体流动路径,流体流穿过流体入口进入器具,流体出口用于从体部的前端发射流体流:和用于调整从器具发射的流体的至少一个参数的附件,该附件包括用于附接到体部的前端的上游端部,其中所述附件的上游端部包括至少一个磁体,其中所述体部的前端包括从体部的外壁向内径向地延伸的端部壁,其中所述端部壁包括形成所述体部的外部表面的至少一部分的外表面,以及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磁体附接到所述端部壁的外表面。

”。

二、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一段时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在销售、许诺销售侵犯20141032××××.5号专利,即本案涉案专利的吹风机产品。

2019年10月23日,原告的代理人从沧州智联万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购物商城运营的“智联万物电器专营店”处购得了涉案侵权产品,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此次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

10月25日原告的代理人收到沧州智联万物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的涉案侵权产品,该涉案侵权产品载明了追觅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为生产商。

同时,追觅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在其官网“dreame.tech”对涉案侵权产品进行宣传及许诺销售。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此次收货行为进行了全程公证,并对追觅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官网也进行了网页保全公证。

2019年12月3日,原告的代理人再次从沧州智联万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购物商城运营的“智联万物电器专营店”处购得了涉案侵权产品,2019年12月5日原告的代理人收到沧州智联万物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的涉案侵权产品。

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对此次购买行为、收货行为进行了公证。

经将两次公证购买取得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原告发现上述侵权产品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限于起诉状篇幅,相关比对文件,原告将单独以附件形式提交法院。

原告认为,作为合法的专利权人,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其专利产品。

追觅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吹风机产品的行为,沧州智联万物科技有限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涉案吹风机产品的行为,两被告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共同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追觅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沧州智联万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查明事实,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因本案所涉专利为发明专利,案情复杂,故本院决定提级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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