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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聊城市奥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581民初16号
案件名称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聊城市奥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聊城市奥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16号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马厂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张宁。

被告:聊城市奥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东昌路青年林****楼****。

法定代表人:朱永昕。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奥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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