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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吴雪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5民初304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吴雪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吴雪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304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雪婷,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西门区*******之2。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雪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

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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