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148号之一 原告:朱迅,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王新豹,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伟,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京彩灯饰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东塍镇西洋头村**(**)。
投资人:卢桂英,该厂负责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迅、王新豹与被告临海市京彩灯饰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迅、王新豹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迅、王新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92元,合计617元,由原告朱迅、王新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