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50号原告:杨睿智,男,侗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音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3012号坂田商务大厦9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6T。
法定代表人:徐美林。
被告:徐美林,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杨睿智与被告深圳市音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徐美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杨睿智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睿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睿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睿智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