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769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足区海棠湾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棠大道31号绿地海棠湾67幢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YJGQD6A。
经营者:雷施珍,女,住重庆市大足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足区海棠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